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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豐采年年還本終身保險」保單條款部分變更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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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圓滿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保單條款部分變更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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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聚富萬能終身壽險約」與「朝陽人壽致富萬能終身壽險」保單條款部分變更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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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朝陽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保單條款部分變更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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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99.12.01
調整「朝陽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保單條款第二條【名詞定義】中有關「醫院」之定義,保單條款部分變更日期及文號為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99)朝壽精數字第10058號函,調整前後對照表如下:
| 項 目 |
調 整 後 |
調 整 前 |
名詞定義
第二條 |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
【本次保單條款修正,本公司對於有效契約之權益將採對保戶有利的方式處理。】
【以上公告內容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6567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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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條款部分變更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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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99.11.17
調整「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條款第十六條【長期住院保險金的給付】內容,保單條款部分變更日期及文號為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99)朝壽精數字第11135號函,調整前後對照表如下:
| 給 付 項 目 |
調 整 後 |
調 整 前 |
| 長期住院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若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持續達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二點五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若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持續達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本次保單條款修正,本公司對於有效契約之權益採從新從優的方式處理。】
【以上公告內容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6567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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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保險法第107條修訂,公告本公司「
傷害保險附約」、「
萬得福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家庭附約」續年度續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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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RPA)、「
萬得福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RWD)、「
傷害家庭附約」(以下簡稱FPA)權益變動公告
保險法第一0七條已於99年2月3日修正生效,其第一項修正後內容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用帳簿之帳戶價值。」本公司就99年2月3日(不含)以前投保之保單,其保單附加有RPA、RWD、FPA,且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其傷害保險附約之續年度承保方式將因此調整為於原附約附加批註條款,並調降費率後續保之。批註後相關權利義務變動說明如下
:
一、給付內容變動如下:
| 批註前 |
批註後 |
依原契約條款約定內容給付 |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續保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最高給付限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實際給付內容以本公司一年期傷害保險批註條款約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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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註前後費率對照表
附約若訂立於99年2月3日(不含)前,而於99年2月3日(含)以後續保者,其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之被保險人適用保險商品之費率,分別比較如下各表。
(一)
傷害保險附約
職業類別 |
第一類 |
效力別 |
批註後 |
批註前 |
年繳 |
19 |
115 |
(二)
萬得福傷害保險附約
職業類別 |
第一類 |
效力別 |
批註後 |
批註前 |
年繳 |
22 |
143 |
(三)
傷害家庭保險附約
| 計畫別 |
計畫A |
計畫B |
計畫C |
計畫D |
職業類別 |
第一類 |
第一類 |
第一類 |
第一類 |
效力別 |
批註後 |
批註前 |
批註後 |
批註前 |
批註後 |
批註前 |
批註後 |
批註前 |
年繳 |
十單位以下(含) |
24 |
119 |
57 |
152 |
59 |
154 |
92 |
187 |
十單位以上 |
24 |
119 |
49 |
144 |
59 |
154 |
84 |
179 |
| 註1: |
採半年繳、季繳或月繳者,其各期保險費費率之計算為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 註2: |
批註後:99年2月3日(含)起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之被保險人適用之費率。
批註前:99年2月3日(不含)前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之被保險人適用之費率。 |
| 註3: |
實際年齡未達15足歲之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皆為第一類,因此僅表列第一類費率。 |
| 註4: |
續保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超過14足歲未滿十五足歲者,該年度保險費之計算,分別依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未滿十五足歲(不含)及十五足歲(含)以上之日數,按批註前及批註後之費率比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
| ◎ |
某甲於95年5月8日向本公司購買傷害險保險附約,保單週年日為每年5月8日。某甲於98年11月3日滿14足歲,於99年5月8日辦理續保時,因某甲99年11月3日滿15足歲,於99年11月3日(不含)前適用批註後之費率,於99年11月3日(含)以後,適用批註前之費率,該年度保險費計算如下圖: |

以上公告內容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6567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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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2月1日起,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修訂本公司一年期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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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0982600104號函最新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修訂本公司下列商品之重大燒燙傷定義,其前後對照表如下所示。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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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
-
傷害保險附約
-
好多倍傷害保險附約
-
萬得福傷害保險附約
-
平安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重大燒燙傷定義前後對照表: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新)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舊) |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以上各商品給付項目詳細修改文字請參考本公司官網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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